婚外性行为能离婚赔偿吗
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在第一种情况下,重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配偶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重婚涉及两次婚姻,前者必须是合法婚姻,后者可能是合法婚姻,也可能是事实婚姻。如果第一次婚姻是事实婚姻,就不存在重婚。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时未形成事实婚姻的,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与重婚的关键区别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形成事实上的重婚。
由于《婚姻法》只规定了这四种情况可以适用损害赔偿,并没有全纳条款,法院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只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对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婚姻法》第46条所述“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和具体情况,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司法实践中,“持续稳定同居”一般理解为3个月以上。
2.配偶婚外同性同居,或者因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对分割,财产进行权衡,主要照顾无辜方,对错误方给予较少的点数或不加区分。
3.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离婚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才能发生。离婚损害赔偿怎么办?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