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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期为多长(2021年行政诉讼法全文)

admin2个月前228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诉讼时效期为多长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2021年行政诉讼法全文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如何理解
  2. 2021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3. 2021年行政诉讼法全文
  4. 行政诉讼判决下达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申请强制执行?
  5. 行政诉讼案,法院调解不成,超出六个月后,法院怎样处理?
  6. 行政复议决书收到后,超过15天,不服,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由于不属于***人自身的原因超过***期限的”,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本条是对人民***发送***状副本和被告提供答辩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向被告发送***状副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后,人民***经过审查,认为可以受理,就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原告的***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了解了原告***的内容,就能据此准备好答辩。

二、被告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必须向人民***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法律、法规等依据,以便让人民***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另外,被告可以就原告***的内容向人民***提交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于原告向人民***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的诉讼文书。根据本条规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状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答辩状。三、人民***向原告发送答辩状。为了使原告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本条规定人民***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此项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实行辩论原则,促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就争议的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提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针对诉讼中有的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被告不提出或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对行政案件的正常审理。

2021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行政诉讼立案后,一般人民***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

需要高级人民***审理案件的,由最高人民***批准,一般人民***申请延长开庭审理期限的,应直接向高级人民***申请,同时向中级人民***备案。

2021年行政诉讼法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状。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收***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的;

(七)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人民***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条20xx年5月1日前***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期限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xx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

行政诉讼判决下达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申请强制执行?

您好,强制执行一般是扶有义务乙方拒不履行的,在行政诉讼中,很少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您可以说说详细情况吗?

行政诉讼案,***调解不成,超出六个月后,***怎样处理?

首先,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有几种特殊的情形除外。其次,人民***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可以延长。再次,如果你说的案子,没有延长审理期限,***就有可能涉嫌程序违法了。

行政复议决书收到后,超过15天,不服,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已生效,不行《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满足以下条件: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决定。因为不知道你所涉及的是何种行政行为,所以只能回答普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上是个复杂的概念

关于本次行政诉讼时效期为多长和2021年行政诉讼法全文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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