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及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 夫妻双方有一方病故,财产该如何分配
- 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
- 财产保全时法院同时冻结夫妻双方存款吗
-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父母赠与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 婚后父母为我全款买房,登记在我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去世的,去世方的父母能分夫妻的公共财产吗
- 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有一方病故,财产该如何分配
您好!
夫妻一方过世,遗留下来的财产,千万不要认为都属于在世一方,而是要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本来仅仅夫妻俩人的财产,可能要由多个人来分了。
继承问题,或者说遗产分配,可以说是每一个家庭都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一旦发生继承,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继承人的范围,一个是可继承的份额。
继承人的范围题主提到“夫妻,男方病故,男方有妈,有弟弟,有女儿”。
这个描述,其实基本上已经圈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妻子、母亲、女儿。这三类人,就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其中题主提到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生前有过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将忽视上述法定继承人范围,由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关于题主问题,涉及到的继承人范围,基本结论是:
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如果男方生前没有合法有效遗嘱,其遗产由妻子、母亲、女儿继承。可继承的份额1.房产中的“遗产总额”。
题主提到“现有住房一套,为妻子住房”,其实这个描述很模糊,并不太清楚这套房子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妻子个人财产。
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用共同财产获取的,或者说“婚后没有用个人财产获取”,那么,这套房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题主描述,更偏向于理解为“登记的是妻子名字”。那么,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作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变成了遗产。如果这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而且确实是妻子个人财产,那么,房子将不作为遗产,不存在房产继承的问题。所以,题主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妻子个人、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我们只就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做讨论。
这套房子中,有一半儿是男方个人财产,现在作为遗产。上述三个继承,对这部分遗产份额具有均等继承权,各自1/3,也即各自继承整个房产的1/6。所以,严格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相当于妻子有整个房产的4/6,男方母亲、女儿各自1/6份额。3.应该如何分配?
无论法定分配结果是什么,都需要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所以,上述法定继承份额,提供的是一个分配依据,而并非一定要按此分配。具体分配结果,需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
这里无法给出结论,只为题主提供一些建议。前提是,家庭和谐。
尽可能不要“向上继承”。例如,如果男方母亲继承,从理论上,未来不太长的时间内,可能还会发生一次继承(男方母亲过世),还需要对同样份额再办理一遍继承,比较麻烦;而且,如果男方有兄弟姐妹的话,发生转继承是必然的,更麻烦。前提是,妻子要孝敬婆婆,孙女要孝敬奶奶。可以考虑由女儿继承。这个建议的理由是,未来房子恐怕还是都需要给到女儿,在女儿孝顺的前提下,提前让女儿继承,可以免去后续再继承、再过户产生的麻烦、甚至费用问题。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都不想放弃,那么就按照法定规矩来,大家也不要争——只要继承人没有“出格”的事儿(例如,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条件),结论就是如此,争执无非也是增加点麻烦而已,改变不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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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
您好!
这个不一定。是否属于继承人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方式有关。
目前的继承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情况下法定继承,意味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做出过遗产继承的个人意思表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又会区分两种情况:
1.遗嘱中指定了“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在生前,只将留下来的遗产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下来之后,仅算作其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这是遗嘱继承相对与法定继承来讲,最为灵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继承人、可以指定给继承人个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写遗嘱的时候,没有特别指明仅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均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依据,除了《继承法》之外,在现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以上标识部分——第十七条(4),即对应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未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第十八条(3),对应遗嘱继承中、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
财产保全时法院同时冻结夫妻双方存款吗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担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反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结合本案来看,杨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对方亦没有证据证明杨妻事先明知或同意,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担保的性质及法律意义
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夫和妻的信用并不存在必然连带关系。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其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本案中杨某为被告李某进行担保,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受益。苑某并不能举证证明杨妻王某知道(同意)或者应当知道(同意)杨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杨某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虽为个人债务,执行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一个执行程序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谈几点看法:
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形应当分别处理:
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父母给子女买房,是父母赠与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这个问题,要从有几方面说:
结婚前,父母给子女买的房,房产证是子女名字,如果是全款,那么房子是父母赠予子女个人的。
如果是父母付首付,贷款子女还。
那么结婚后,如果一直是子女还贷,那么首付的钱属婚前父母赠予子女一方的,婚后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夫妻共有的。
婚后如果贷款一直是父母还,父母明确这房子是子女的就还是子女的,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买房,房产证写夫妻两人的名字,父母也没有明确是赠予夫妻双方的还是子女一方的,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只要是父母买房,虽然房产证写夫妻名字,父母如果明确这是赠予自己子女的并进行了公证,那这房子还子女一方的。
房子的事牵扯到家庭每个成员的利益,一定要立字据并进行公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后父母为我全款买房,登记在我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是两年前你问我这个问题,我会告诉你,不是夫妻都有份。因为在《民法典》没出台之前,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出台后,有了变化,修改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受赠的财产处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只要是没有进行约定的,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都视为对两口子的赠与,夫妻俩都有份。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去世的,去世方的父母能分夫妻的公共财产吗
您好!
其实这个提法有点问题:
因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了自己子女的个人合法部分。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可以理解为“一方父母可以分自己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仅限于自己子女的个人部分。
严谨一点的话,我们还是给出这样的结论:
去世方的父母仅仅能分去世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分割去世方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这与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没有关系——即便没有离婚,也是这样的分配原则。
父母之所以能分,其实就是“继承”如果子女还在世,谁都无权分割其财产,即便是父母。
所以,“一方去世”,其实就是去世方的父母,通过“继承”,来获得自己子女的个人合法财产。
那么,这些个人合法财产,跟夫妻共同财产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与离婚有什么联系?
这里有几个点介绍一下:
如果子女离婚、且子女夫妻双方已经就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那么,父母可以继承分割给自己子女的那一部分(不一定能继承全部,还要看去世子女有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例如孩子)。如果子女离婚之后、到去世之前都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这时候就会比较麻烦——先要主张子女的前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继承。子女离婚与否、对于遗产继承的影响就在于:离婚了,子女的配偶就无权继承;未离婚,子女的配偶也有权分得。上面所谈,都是指的父母法定继承自己子女遗产。如果子女生前留下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就要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谁。
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按照我国民间风俗,嫁妆是女方父母赠予女方的财物,赠予目的是为了自己女儿更好的生活。民间更有离婚,就把嫁妆带走的传统,故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是婚前赠予以赠予一方为原则,赠予双方为例外,婚后反之。婚前交付的嫁妆不用说,为女方个人财产;婚后交付的财物如明确表示是嫁妆或明确表示赠予自己女儿的,亦是女方个人财产。
好了,关于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和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