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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的区别(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一样吗)

admin1周前1044

[关键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的配偶占有时,可以增加配偶作为遗嘱执行人。

[案例索引]

唐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决(2010)唐法支子第154-1号(2010年7月8日)

[案例]

申请的执行人是王群峰、王振环。

王宏伟执行。

方城县公路管理局执行。

第三个人是孙秀霞。

2004年8月,执行人方城县公路局对其汤芳公路区域的相关路面进行了修复,并在权桥庄以南的一段路面上挖了一个0.0495.6米的坑。坑附近没有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2004年9月5日,遗嘱执行人王宏伟驾驶一辆普通小客车通过坑时,车的方向失控。王宏伟为了躲避迎面而来的车辆,撞到路边的一棵杨树上,导致车辆翻车。乘客陈金婷扔出车外,当场死亡。乘客王群峰、陈昭君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宏伟应对事故负全责,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执行人王群峰受伤后住院。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因此,申请遗嘱执行人起诉法院,要求遗嘱执行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742,671.4元。

2007年6月17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方敏子楚第74号民事判决,裁定王宏伟赔偿遗嘱执行人60%的经济损失616,441.4元,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还剩309,864.84元;方城县公路局将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40%。

判决后,遗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27日,遗嘱执行人向方城县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6月25日,遗嘱执行人王群峰申请晋升。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唐河县法院执行此案。

在执行过程中,唐河县法院冻结了案外人孙秀霞的银行存款。2010年4月18日,孙秀霞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

经审查,王宏伟与外人孙秀霞于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期间,他们在孙秀霞的单位购买了一套集资单位。2007年12月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同意离婚。离婚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所购公寓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姻期间无其他财产、无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各债权债务由对方承担。

[执行]

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宏伟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人。虽然他和妻子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经协商归持不同政见者所有,但出事后同意离婚。根据有关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原本由夫妻双方承担的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如果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唐河法院驳回孙秀霞的异议申请,增加孙秀霞为本案遗嘱执行人,共同负责王宏伟支付的赔偿金309,86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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