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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何区别(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admin1周前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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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是劳务合同
  2. 临时工和外包的区别是什么
  3. 提供劳务与承揽的区别
  4.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有何区别?个税如何不同?
  5.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
  6.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7. 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协议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劳务合同

广东胡律师:

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制临工跟劳合同劳务合同情况受《劳》保护

劳务关系由两或两平等主体通劳务合同建立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书面形式口形式其形式其适用律主要《华民共合同》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种顾名思义通俗称呼《合同》没类名词属于承包劳务情形劳务合同似归属定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员输情形劳务合同似归属定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合同同没固定格式必备条款其内容依照《合同》第12条规定由事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临时工和外包的区别是什么

临时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签订期限一般分为1年,3年,5年,长期合同等。人员直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薪资待遇相比正式员工要少一些。享受五险,不享受一金的待遇。其他福利基本与正式员工相同。

外包工,外包工是指单位将某一机构,外包给其他单位或公司,人员选用有外包公司负责。选用的人员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其享受的相关待遇由外包公司承担。严格说,外包工与用人单位无关。

提供劳务与承揽的区别

是存在的。提供劳务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人力、技术等服务,而承揽则指一方为另一方完成一项具体工程或项目。在提供劳务中,服务者主要提供技术、人力等服务,所得报酬也大多数是服务费;而在承揽中,承揽方必须要完成所承揽的具体项目或工程,所得报酬则需要根据项目完成质量和成果等因素来计算。另外,在提供劳务中服务者主要独立工作,任务较为分散,而在承揽中则更需要团队合作,面临的是具体的任务以及实际的挑战。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有何区别?个税如何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者付出劳动取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合理劳动报酬,并由用人单位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当然,用人单位必须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5000元起点起征。

劳务关系是指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雇主没有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也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要求。劳务费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款=劳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承揽关系是以承揽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程量或交付劳动成果,发包方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说明的是承揽关系发包人可约定安全责任全部由承揽人承担。承揽工程一般要求承揽人提供税务发票,税点大约在5-10%。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

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

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民法中的劳务、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容易混淆。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

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承揽人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工程发包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隶属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往往自己准备工具或设备,在限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承揽关系一般是一次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劳动具有相对独立性。来自法律快车

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协议有什么区别

没有严格的区别,应该说所有的劳务合同都是一种分包行为,因为几乎所有的建筑工程发包不可能仅仅依靠人工而不需要材料就能够完成。所以劳务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只是名称上的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还有一种理解就是劳务合同是指你在这家公司干活所签订的用工合同,你相当于该公司的员工。而这种劳务合同就与建筑发包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有了实质性的区别。那就成了劳务用工合同与施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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