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分公司能对外签订合同吗,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合同合法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 本单位各部门之间签合同合法吗
- 小区内的广告签订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吗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能否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分公司可以开票吗
- 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可以跟每个业主签无限合同吗为什么
-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合同合法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文件对外对个人独资企业有效。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文件对外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职务行为、是否恶意串通损害投资人利益......
本单位各部门之间签合同合法吗
合法。
行政单位内设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只是合同效力待定,需要行政机关追认。行政机关不追认,合同因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系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关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
小区内的广告签订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吗
你问题中"无限合同"不明白指哪方面的无限。物业公司一般与开发商签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与业委会签物业服务合同。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建议与部分有代表性的业主先确定物业合同并签字,然后再找每户业主在物业合同上签字。合同期限是双方的自愿约定,法律并未作限制。可约定为物业公司一直为小区服务,只要业主们没有因物业公司服务差要求解除合同,则物业公司一直为业主们服务。
物业服务公司近些年因服务收费引起诉讼纠纷的数量在增加。物业公司需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做好平时工作记录,为小区业主服好服,赢得绝大多数业主们的信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能否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因为企业是他自己独资的,企业的资产是他个人的,他有权处置企业资产,他既可以以企业的名义履行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而且无论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都同样受合同法保护,都是有效合同。
分公司可以开票吗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通常情况,所得税是汇总到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其他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分公司一般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独立核算之主体,就没有办法独立对外开发票。
只有在总公司允许或者要求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就会提供分公司对外开发票的权限及条件。
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可以跟每个业主签无限合同吗为什么
你问题中"无限合同"不明白指哪方面的无限。物业公司一般与开发商签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与业委会签物业服务合同。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建议与部分有代表性的业主先确定物业合同并签字,然后再找每户业主在物业合同上签字。合同期限是双方的自愿约定,法律并未作限制。可约定为物业公司一直为小区服务,只要业主们没有因物业公司服务差要求解除合同,则物业公司一直为业主们服务。
物业服务公司近些年因服务收费引起诉讼纠纷的数量在增加。物业公司需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做好平时工作记录,为小区业主服好服,赢得绝大多数业主们的信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签合同合法吗
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
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扩展资料: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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