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这个问题,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怎么办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多少人组成
- 为什么不能把人民调解设置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 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还能起诉吗
- 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怎么办
- 法院内有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 人民调解员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多少人组成
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为什么不能把人民调解设置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的审前还是诉讼过程中,只有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必经程序。其他任何形式的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一般都会在快结束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进行调解。
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不具有公权力,它的调解既不是必经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
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还能起诉吗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怎么办
应该履行。因为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自愿参加调解达成协议后,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协议。如果不履行,可能会延长矛盾纠纷的处理时间并导致更多的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对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保密性好、互动性强等优点,并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在参加人民调解时,应该尊重调解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并积极沟通解决问题。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院内有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没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一种社会调解机构,法院是执法机关当然没有,法院内部的调解机构是立案调解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有区别的,法院的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合同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调解的效力不同。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决定再审的,才能终止原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执行。其次,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调解员是如何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
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司法助理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担任。
司法部《关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推选、聘任产生。
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查调解工作意见》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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