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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有权力决定逮捕期间(有权做出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是)

admin1周前1209

大家好,关于哪些机关有权力决定逮捕期间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有权做出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是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刑事拘留的时候立马找律师还是等审批后决定批不批捕再找?
  2. 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还有权利放人吗
  3. 经人民检察院和经公安局批准逮捕有何区别
  4. 逮捕人后案件会送到哪个部门
  5. 检查院批准逮捕需要检查院的工章吗
  6. 有权做出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是

刑事拘留的时候立马找律师还是等审批后决定批不批捕再找?

如果准备找律师,肯定是越早越好。尤其是刑事拘留后37天被称为辩护的黄金时间。当然也能理解家属的想法,如果37天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不是白请律师,白花律师费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

首先,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准备报捕,那说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事实了。这个时候,家属最多就是知道涉嫌罪名,其它的都是听说。而律师不一样,律师介入可以和办案民警沟通,了解一定的犯罪事实,根据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尤其是案件进入检察院,可以向检察官提请是否有逮捕必要性说明,和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作用非常大。

第二,如果家属等检察院是否批捕下来再请律师。检察院没有批捕,那样更好,犯罪嫌疑人自然需要释放。即便这样,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还可以再次报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律师介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困难就很大了,除非是羁押性必要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羁押,采取取保候审。否则,让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那不是检察院自己打脸吗?何况捕诉一体化,批捕了就准备起诉,取保难度很大。

所以,准备请律师,就早点请,早请有早请的好处。

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还有权利放人吗

检查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是有可能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才开始对案件的侦查。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侦查终结以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另一种是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附:

《刑诉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经人民检察院和经公安局批准逮捕有何区别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局执行,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不能执行。

逮捕人后案件会送到哪个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讲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呈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后案件仍然在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原版档案有两个月继续侦查的期限,然后再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查院批准逮捕需要检查院的工章吗

必须有检察院的公章,否则无效。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有权做出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是

人民检察院一般指检察院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1]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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