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种类有很多,比如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代孕遗嘱,其中代孕遗嘱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看不懂字,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对此争议颇多。因此,为了使它们具有法律效力,证人必须在场。代孕遗嘱证人有什么要求?123律师网将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一、遗嘱证人的要求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人。
2.遗嘱证人必须是心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性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遗嘱人、见证人。
3.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和语言的人。一般情况下,盲人、文盲和不懂遗嘱语言的人不能成为遗嘱人或遗嘱见证人。
4.遗嘱证人必须是对继承遗产没有利益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他们有利益关系的人,因为他们在继承死者遗产方面有个人利益,不能作为遗嘱作者或证人。
《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遗嘱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书写该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遗嘱代表书的认定和效力
1.法律规定,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遗产和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更重要的是,至少要有两个证人见证遗嘱撰写的全过程。法律只在实质上保障证人的公正,但程序公正不容忽视。在实践中,如果只有两个证人,例如一个证人或两个证人,就一个人而言,他们没有充分见证整个过程,那么这种遗嘱应该如何确定?我们认为这样的委托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某一时间点没有一个证人在场的客观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的要求。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某个时间点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但在不同时间点的两个以上的证人不同,如何确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有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人完整的见证了整个过程。如果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了整个过程,即使任何时候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视为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笔人是证人之一,其身体要求当然要符合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条件的代理人所写的遗嘱无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如何替代图书。笔者认为,遗嘱人的原话应尽量保留,遗嘱人的意思不宜概括过多,以免曲解遗嘱人的意思;另外,尽量使用手写,减少打字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本质上和手写一样,效果就不用说了。在实践中,受条件限制,一些代理人往往当场制作笔录,由证人、代理人和遗嘱人签名,然后离开现场打字,再回来找证人、代理人和遗嘱人签名,所以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代理的整个过程应当在证人、遗嘱人和遗嘱人在场的情况下形成。笔录虽然是在现场形成的,但本质上并不是将来会有法律效力的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遗嘱。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三者不同时存在的环节,而抄本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不同,遗嘱就会有瑕疵,严重导致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意志的基本要素。没有日期的遗嘱无效,因为它不符合法律。另外,日期是决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当某一遗产有数份遗嘱时,日期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最后日期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4.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以上是委托书的相关内容。由于代理遗嘱不是自己写的,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更多,所以对这类遗嘱的要求更多。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使用代理遗嘱,需要明确了解其法律要求。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在我们的123律师网站上继续进行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遗嘱怎么公证,什么是遗嘱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