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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2022(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2022)

admin1个月前676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后,子女与自己实际生活在一起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觉得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太少,因此往往会寻求司法途径,改变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真思考过约定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以及如何探索变更的各种要素。现在,相关观点如下:第一,应当认定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合法性。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夫妻离婚时,《民法典》主张双方应事先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双方协议确定抚养费负担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有效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形成,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因此,在确定是否变更抚养费数额时,应充分尊重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除非协议内容损害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关注影响抚养费支付的各种因素。在综合分析抚养费是否可以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时,应以离婚协议为依据,重点关注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扶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否发生必要的变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仅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还要考虑双方实际抚养能力是否能够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医疗。比如协议虽然没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然无法保证孩子所需的费用,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应该改变。当夫妻双方都有良好的赡养能力时,如果一方要求以另一方的收入为基础重新确定另一方的赡养责任,则不应允许。只要父母一方的赡养条件能够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赡养金额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来衡量。

第三,充分考虑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5条第2款规定,子女抚养协议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必要”和“正当理由”实际上是广义的概念,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哪些是必要的或正当的理由,哪些不是。然而,我们不难理解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将充分维护被扶养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切实考虑被扶养人实际需求不断增加、当前和未来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父母双方抚养能力逐步提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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