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优先抚养孩子?父母双方要求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女性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视为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如果孩子是年满10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在对陪伴其父亲或母亲的妇女的生活产生争议时,应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考虑孩子的意见。
此外,《意见》第六条还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可以给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