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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抗诉的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抗诉的规定有哪些)

admin1周前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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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关于民事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2. 关于刑事抗诉规定
  3.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4. 刑事案件的抗诉的规定有哪些
  5. 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
  6.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抗诉理由的规定
  7. 刑事抗诉申请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什么

关于民事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抗诉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具体如下: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2、《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3、《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关于刑事抗诉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刑事抗诉规定有:法院接到检察院的抗诉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立案。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检察院在开庭前撤回抗诉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抗诉书送达后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不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达后,应当恢复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一、民诉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3、新《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此条款作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4、关于抗诉再审的审级和下交再审:新《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该条款是针对检察院抗诉再审的审级及下交再审的限制的规定。二、民诉中抗诉与刑诉区别刑事案件抗诉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审抗诉),二是同抗同审(再审抗诉)。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民事抗诉往往是上抗下审,极少用同抗同审,且判决、裁定均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法定要件、条件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若采纳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提抗,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进行再审,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这就是上抗下审。司法实践中,同抗同审极少。由此看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多的,主要参考我国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并且,需要注意的就是民事诉讼中抗诉审查期限以及范围目前各方面尚无一致的见解,因此在提起抗诉前最好需要咨询相关律师。

刑事案件的抗诉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不服刑事判决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如何写刑事抗诉书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如下:×××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抗字[年度]第××号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判决(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理由后写明适用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依法提出予以抗诉、请求改判的请求。其写作格式如下: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尾部部分首先写明致送单位名称:"此致""×××人民法院"。接下来是检察人员署名。最后写明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在其上加盖检察机关的印章。附项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1)被告人现在何处。(2)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二、第二审程序的控诉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大家到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抗诉理由的规定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抗诉基础

《刑事诉讼法》

第20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抗诉申请的法律规定依据是什么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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