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陈先生与李小姐确立恋爱关系,同居。他们以陈先生的名义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003年6月,他们共同投资在深圳某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00万,首付30万,银行按揭贷款70万。2005年1月,他们申请了房产证。2005年12月,陈老师和李小姐因为感情破裂分手。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160万元人民币。李小姐认为,除她直接支付的抵押贷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外,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她应分得一半,即人民币30万元。陈先生认为该财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仍属其所有,故与意见不一致,此后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裁定该财产为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关于李小姐支付的首付及按揭贷款部分,有证据证明共计人民币12万元,陈先生应偿还给李小姐。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陈先生个人财产,李小姐无权要求分配。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不动产和其他不动产都是要进行登记和公示的,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指名的人就有房屋所有权。本案中,由于该房产的登记所有人为陈先生,且李小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共同购买人,该房产为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为其中之一,房产一般属于登记人,而对方只能主张返还已付房价款,即关键问题是能否证明其实际出资。本案中,李小姐引用银行存折、录音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缴纳人民币12万元,法院支持李小姐的诉讼请求,责令陈小姐返还李小姐人民币12万元。至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所谓孳息,是指原始收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其权利属于原所有者。本案中,房屋增值部分的收入应属于法定孳息,仍归业主陈先生所有。所以60万的增值部分应该是陈先生个人的。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李灿小姐适当分享了部分房屋升值收益,因此判决也有争议。
恋爱期间一起买房,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越来越多。虽然一起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很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如果两个人分手,他们将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可供参考:
1.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或房贷;
2.购房合同和房产证是写在或加在双方名字上的;
3.签订财产清单协议;
4.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最好在出现争议时及时找到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