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近10起同居纠纷。随着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一年半的时间里,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同居纠纷案件不到10起,确实令人惊讶。对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向记者解释说:“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同居期间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的案件实际上很多,而且增幅很大。”
法院在处理同居纠纷时,应首先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杨说:“如果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或者当事人觉得难以证明,就会以其他理由起诉,如的共同财产、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借贷等。但对同居纠纷的起诉较少。”有时原告通过其他原因起诉可能更好。
同居纠纷的低接受度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我国法律和审判中同居的尴尬局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当事人争议较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杨说道。
首先要明确,同居不是违法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然而,中国对同居的法律态度极其暧昧。“可以说,这既不提倡也不鼓励,”杨说。
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颁布了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界定为“非法同居”。“非法”这个词很厉害,无证婚姻被列为法律应该调整的一个范畴。后来在新修订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去掉了“违法”的帽子。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终止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散。换句话说,同居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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