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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确定的(丈夫欠债能把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吗)

admin1个月前669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确定的这个问题,丈夫欠债能把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共有财产拍卖费用仅一方债务承担吗
  2. 夫妻不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怎么份?
  3. 离婚一审后判决不离,二审前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4. 因夫妻一方犯罪造成的债务,是应该夫妻共同偿还吗?
  5. 起诉夫妻二人偿还债务,但起诉人怎样才能得到债务人的夫妻关系证明
  6. 丈夫欠债能把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吗
  7.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共有财产拍卖费用仅一方债务承担吗

不可以,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因为夫妻个人造成的单方面债务,即使第三方债务人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偿还,其中没有债务的一方也是可以不讲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偿还的,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必要的居住的地方或场所法院只会进行查封而无法拍卖,当然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可以进行个人财产约定。

夫妻不共同生活,离婚时债务怎么份?

律师实务干货分享:

根据本人在律师事务所实务工作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给您以下建议

首先,要根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如何分担。夫妻虽然不共同生活也是可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如照顾孩子一方日常所需、婚后购置家具、孩子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等。所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如何分配的前提。

其次,婚姻中不共同生活很容易产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离婚时,被负债一方主张为共同债务,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没有证据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一方分财产,另一方承担债务的不合理分配方式,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实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可以要求仅分财产一方承担债务。

最后,夫妻离婚应本着一日夫妻百日恩的原则,合理分配财产及债务,和平分手,将对彼此及双方家庭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离婚一审后判决不离,二审前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1、离婚一审后判决不离,无论是不是二审前还是二审后,在法院同意离婚的判决书生效之前,两人还是婚姻关系;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3、如果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4、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夫妻一方犯罪造成的债务,是应该夫妻共同偿还吗?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为您解答: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二)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

(1)如果家庭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运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从中受益的,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起诉夫妻二人偿还债务,但起诉人怎样才能得到债务人的夫妻关系证明

若在债务欠条或是协议上没有明确夫妻需共同承担并双方都签字,那只能起诉其个人

起诉人可以根据债务债权协议中的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向法院申请取得其关系证明,比如申请后,法院通过后,由法院去相关部门查询

丈夫欠债能把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吗

我觉得通常的做法应该是直接起诉夫妻2人,至于法院判不判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即使不判,也没啥损失嘛,万一判了,那岂不是更好,对吧

夫妻一方借的债务不还,另一方不承认或未签字的,被法院起诉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今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随之而来的铺天盖地的解读。

最高法终于侧面回应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存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抗辩第三人知晓举债并非夫妻共同意愿或抗辩该债权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举证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中会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负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联合所谓的债权人来致使夫妻另一方承担莫须有的债务,以致于在很多审判案例中,夫妻其中一方成为了解释第24条的“受害者”。

如今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四、适用范围。

首先,第一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划重点);

其次,关于日常家庭生活支出所负担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所负担的债务;最后,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风险的及早防范也做了重要提示。

然而,关于该司法解释似乎还有几点存在明显的争议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其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二,按照该解释规定,此类没有判决给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具体怎么操作?

如果家庭财务的实际操控者在一方(财产在一方名下),若被执行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如何解决?

第三,解释出台前,夫妻一方可能会成为虚假债务的受害方,那么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又如何规避?

这些都是要在实践当中具体去解决的疑问。

文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张贝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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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结束,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确定的和丈夫欠债能把妻子作为共同被告吗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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