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员工要年满多少岁,企业可以招用16-18岁的未成年工吗有哪些用工规定及注意事项结合《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可以招用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成年工,第五十
企业可以招用16-18岁的未成年工吗有哪些用工规定及注意事项
结合《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可以招用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成年工,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现在企业招用实习生或16-18周岁的劳动者(也称未成年工)已经非常普遍,已经是有些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甚至成为主力军,比如:麦当劳、必胜客等公司,那在用工上有哪些规定呢?企业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这个年龄段一般在校学生数量占比高,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所以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校外企业中工作,应叫勤工助学,在企业中普遍叫实习生。
企业在实际用工时,招用在校学生的可以签订实习生协议,招聘非学生(社会人员)的可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注意:如果未满16周岁,企业是不可以招用的。根据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招用16-18岁劳动者时,不管是学生还是社会人员,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上有也相应要求。比如,招用后的工作内容不得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险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有明确说明,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在校学生属于学生身份,主体不适格,企业不会为其缴纳社保,但也应受到企业相应保护,建议为其缴纳一份商业保险,防范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类工伤等风险。同时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所以单位定期为学生提供体检也是很有必要的。招用非学生身份的16-18岁劳动者,企业可以直接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补充一下,实习生的工资的附加成本也少,比如没有社保和公积金,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多元化用工也是企业成本筹划方法之一。
企业招用学生:签订实习生协议+商业保险+定期体检+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
招用社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
劳动合同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职工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二、司法解释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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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吗五十周岁是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
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该规定,女职工退休不仅应当“年满五十周岁”还应满足“连续工龄满十年”。该规定是根据年龄和工龄来确定一个综合的退休条件,而非单纯规定法定退休的年龄。
举个列子:当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但其连续工龄并未满十年时,该女职工是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那么如何又能说该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呢?
因此,笔者认为:五十周岁并非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而应当是连续工龄已满十年的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
笔者认为
【法律应当容许年满五十周岁但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女职工在继续向社会提供劳动时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保护。】
若狭义地认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那么将出现一个劳动法律真空地带,即当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而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时,该女职工
既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又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更不能享受劳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该女职工仍向社会提供劳动,其劳动合法权益将只能通过一般民事法律来保护,这对该等女职工是及其不合理、不公平的。
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当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但连续工龄不满十年时,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那么该等女职工继续向社会提供劳动时就应当成为劳动法的保护对象,获得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平等保护。
【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才是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而非是否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此,即使女职工已经年满五十周岁,但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应纳为劳动法律的保护对象,用工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署劳动合同。